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出台关于跨境电商综试区零售出口货物税收政策的通知,根据跨境出口电商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应税所得率统一按照收入4%确定。多位跨境电商行业人士表示,新政策落地意味着未来跨境出口政策趋向明朗,总体形势较为乐观,对出口企业而言是一大利好,但监管力度也会不断加大。
11月13日,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发布《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以下简称“公告”)。
公告显示,针对跨境电商企业出口货物无法取得进货发票的实际情况,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和税务总局联合发布通知:符合规定条件的跨境电商可以试行“无票免税”政策,综试区内核定征收的跨境电商企业统一采用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同时,综试区核定征收的跨境电商企业的应税所得率统一按照4%执行。《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
其中,“无票免税”政策核定征收范围中的跨境电商企业是指,自建跨境电子商务销售平台或利用第三方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电子商务出口的企业。
除此之外,综试区内核定征收的跨境电商企业,主要可以享受以下两类优惠政策:
一、符合《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条件的企业,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二、取得的收入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免税收入的企业,可享受相关免税收入优惠政策。
在当前国家大力发展跨境电商的趋势下,该政策对出口电商企业有何影响?行业又该如何抓住政策机遇?
首先,跨境电商综试区零售出口货物税收政解决了出口电商企业困扰已久的税收问题。以往跨境电商中小企业采购无票,收入不入公账几乎成为常态,且过着担惊受怕的日子。如今,国家税务总局出台跨境电商综试区零售出口货物税收政策,意味着所有跨境电商企业今后将实行阳光化操作,减少法规方面的漏洞,同时促进企业往合规化发展方向靠拢。
其次,出口企业可以减轻税负压力,尤其有利于大卖家融资发展。
业内人士表示,应税所得额是指按收入确认的利润,例如一年收入2500万元,应税所得率4%,根据新规计算,企业利润就是2500*4%=100万,按100万*5%(小型微利企业)交税,就是交5万元,2500万元的收入,交5万元税,相当于千分之二。除去平台费等各项费用,回款2500万(国内),也就意味着销售收入5000万。因此核定征收给出口电商企业带来巨大政策优惠,实际上的税负是千分之一。
不过,新政策的出台也会带来新的问题。
有业内人士指出,税务局必然以向海关申报的出口报关单的金额为征税依据,而目前的现状是大量的出口卖家是中小微企业,他们没有在海关登记备案,出口的申报企业都是代理企业,这些代理企业的海关统计数据汇总后,金额巨大。根据文件,税务部门有权向这些代理企业征税,小微企业的优惠无法享受,甚至还要面对税收成本和风险。包括其他贸易方式出口的货物,也有可能采用跨境电商方式申报,以便政策套利,进而引发海关税务的严查。
针对政策提到的出口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其能适用的业务和企业的商业模式范围有一定局限。未来跨境出口零售的认定仍然有很多瓶颈要解决。比如围绕订单,支付,物流各个方面的监管和商业要素互相作用,这些都需要相应匹配,才有可行性。
业内人士认为,根据目前颁布的新政策,未来辐射整体跨境电商市场还有以下几个问题需执行落地:
1、政策规定在综试区的企业,税负降到4%,哪种企业为核定标准?
2、出口申报目前是9610,但涉及到海外仓模式的一般贸易,邮政体系如何计算?
3、如何界定跨境电商出口企业的营业额?是否要链接海外销售电商平台的数据?除了亚马逊、eBay、速卖通等跨境电商平台以外,还包括有独立站、社交电商平台、供货的B2B2C企业等。
4、综试区里面的传统外贸商如何计算?是否英国纳入进去?由于部分传统外贸企业也有参与跨境电商出口,这类公司的营业额又该何以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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